1.
破坏交通工具罪,是指故意破坏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足以使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发生倾覆、毁坏危险,
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这是一种以交通工具作为特定破坏对象的危害公共安全的
犯罪。
2.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交通运输安全。破坏交通工具不但给铁路、公路、水上、空中安全运输造成严重威胁,严重危害国家经济建设和国防建设,也危及广大群众生命财产的安全。
3.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实施破坏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的行为,并且足以使其发生倾覆、毁坏危险。破坏的方法多种多样,如放火、爆炸、拆卸或砸毁重要机件,故意
违章操作制造事故,在修理中制造隐患并交付使用等。
4.本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年满十六周岁以上的自然人都可以构成。本罪主观方面为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
间接故意。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
有期徒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
徒刑或者
死刑。
5.《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一百一十六条 破坏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足以使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发生倾覆、毁坏危险,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6.《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破坏交通工具、交通设施、电力设备、燃气设备、易燃易爆设备,造成严重后果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