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抵押权是
担保物权。抵押权是针对财产的交换价值而设定的一种
物权,它本质上是价值权,其目的在于以
担保财产的交换价值确保债权得以清偿。故从抵押权的性质和目的的角度来看,抵押权是担保物权。
2、抵押权是在
债务人或第三人的特定财产上设定的担保物权。
债权人无须为了自己债权的清偿而在自己的财产上设定抵押权,抵押权是为
担保债权的清偿而设定的,它只能存在于债权人以外的债务人或者愿意提供财产为债务人履行
债务作担保的第三人。
3、 抵押权属约定担保物权而非法定担保物权。
当事人可以自由地就
抵押财产、抵押期限、
抵押担保范围以及当事人认为需
要约定的其他事项进行约定,并在
抵押合同或者主债权合同中的抵押条款中予以明确。
4、抵押权是不转移标的物占有的物权,抵押权的公示主要是登记,抵押权的成立与
存续,只需登记即可,不必转移标的物的占有。
5、的优先受偿权。对抵押财产的变价处分权是指当债务人届期不履行债务时,
抵押权人有权以合法方式拍卖、变卖抵押财产或者与
抵押人协议以抵押财产折价抵充债务。就抵押财产卖得价金的优先受偿权系指:有抵押权担保的债权,债权人能就抵押财产卖得的价金优先于债务人的普通债权人而受清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