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根据《道路
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三十二条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自交通事故发生之日起按下列时限作出: 微事故5日内;
一般事故15日内;重大、特大事故20日内。 因交通事故情节复杂不能按期作出认定的,须报上一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按上述规定分别延长5日、15日、20日。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作出后,应当制作《
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
二、交通管理部门公布
交通事故责任时,应当召集各方
当事人同时到场,出具有关
证据,说明认定责任的依据和理由,并将《道路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送交有关当事人。 理由,并将《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送交有关当事人。
三、 县以上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有专人负责交通事故责任重新认定工作。
死 交通事故责任重新认定的决定作出后,应当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责任重新认定决定书》,分别送交申请人和原
责任认定部门,原责任认定部门接到《道路交通事故责任重新认定决定书》后,应当在5日内向各方当事人或者
代理人公布重新认定决定。 交通事故责任的重新认定决定为最终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