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用工单位应将使用派遣
劳动者情况和派遣协议向人力
社保部门备案,并负责劳动者在本单位的日常管理工作。
2、核对
派遣单位的《
劳务派遣单位登记备案证书》、劳动者的
身份证明以及
劳动合同等材料,并与派遣单位签订劳务派遣协议。
3、用工单位应告知劳动者工作要求和
劳动报酬,支付
加班费和
绩效奖金,提供相关的福利待遇。主要是用工单位应当按照《
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对从事同种工作的被派遣劳动者与非派遣劳动者实行
同工同酬,适用相同的
工资福利制度。用工单位无同类非派遣劳动者的,参照用工单位所在地或所在行业相同或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连续用工的,实行正常的
工资调整机制。
4、提供条件,
保证被派遣劳动者依法参加用工单位工资
集体协商,建立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
5、用工单位应按照劳务派遣协议的约定向派遣单位支付劳动者工资、
社会保险等相关
劳务费用,并应当在支付凭证上予以注明。
6、劳动者在派遣期间发生
工伤事故伤害的,用工单位应当协助派遣单位做好
工伤认定申报工作。按照
工伤保险有关规定和劳务派遣协议约定,支付
工伤职工
工伤保险待遇。
7、用工单位使用被派遣劳动者所在岗位确需实行特殊工时
工作制的,由用工单位向人力社保部门申报,同时告知劳务派遣单位和被派遣劳动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