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
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
工伤医疗的,在
停工留薪期内,原
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1、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
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
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
工伤医疗待遇,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2、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需要护理的,经收治的
医疗机构出具证明,由所在单位负责派人护理,所在单位未派人护理的,由所在单位按照不低于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
工资的70标准向工伤职工支付
陪护费,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
聘用合同或
劳动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