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无效。
2、对于亲生父母与女儿关系。这种关系基于血缘关系产生,从情感上可以“断绝”关系,但是在法律上这种天然血缘关系是不可以进行解除的。法律上只有通过
收养解除双方的
权利义务,而收养
送养只能是
未成年人。
3、如果
继父母对继子女没有过任何的
抚养教育,那么他们之间只是纯粹的姻亲关系,双方无任何权利义务关系。在这种情况下,继子女没有
赡养继父母的义务。如果继子女与继父母生活在一起,继父母对其进行了抚养教育,那么他们之间就形成了相当于亲生父母和子女之间的关系,继子女在这种情况下,有赡养继父母的义务。我国没有任何一部法律允许子女与父母
断绝关系。同时,也没有允许父母和子女断绝关系的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