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从主体要件方面明确了商业诋毁行为与一般
侵权行为的区别,并且具体指出,新闻单位或者
消费者因为对经营者的产品质量或者服务质量进行批评、评论失当,甚至借机诽谤、诋毁、损害经营者的,应当认定为
侵害名誉权的行为。
2.由此可见,新闻单位、消费者与商誉权的主体之间没有竞争关系,不互为竞争对手,所以不能作为商业诋毁行为的主体。现实中有很多企业并不遵守市场规则,他们往往基于自己的利益考虑而采取各种不正当的手段进行竞争。
3.因此,一个企业必须充分利用法律所赋予的保护手段来制止和打击
不正当竞争的行为,才能使自己的合法权益得以顺利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