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一般具体的法律条文是由
构成要件与法律后果组成的,法律规范设置了一个或数个假定的构成要件,只要
当事人的作为或不作为符合这些规范要件,则预定了它的法律后果。
2、第三人代为履行的法律地位,其因不属
合同当事人,实体法亦无规范其法律效果,故其亦不应成为
诉讼中的第三人。
3、对法律规定应亲自履行或法律的性质应亲自履行的,则不许合同当事人自行约定。例如,
借款合同的借款方一般应为金融机构,则不允许非金融机构的第三人代为履行贷款义务;
承揽合同承揽人应以自己的主要设备、技术和劳动完成工作,在这种情况下,
债权人可拒绝接受第三人单方面的代为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