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夫妻的
个人财产范围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
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
遗嘱或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在无法确定为个人财产或
夫妻共同财产时,应推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二、
夫妻个人财产认定过程中注意的事项
(一)登记时间与举行仪式时间不一致而形成的财产的情况
该财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
婚前个人财产。理由如下有以下几点:
1、从
出资情况分析。男女双方为
结婚购置的财产,虽然是在登记以后,举行结婚仪式之前购买,但夫妻双方没有实际生活在一起,没有共同的劳动和收入。购买财产的资金大多是各自的父母或其他的
近亲属,少数也有夫妻一方婚前个人的收入。
2、关于赠与行为。所谓赠与,是指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的给与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该赠与的行为。其中转让财产的一方为赠与人,接受财产的一方为受赠人。因赠与是诺成合同,只要双方
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
赠与合同即成立,依法成立的赠与合同自成立时生效。登记后,举行结婚仪式前该财产已经购置,父母与子女间已达成了赠与的意思表示,赠与合同在举行结婚仪式并共同生活之前已经成立并生效,该财产的赠与人和受赠人已非常明确,即自己的子女是受赠人。
3、符合公序良俗,避免矛盾激化。女方陪嫁的财产就是其个人财产,男方购置财产就是男方的财产,这是毋容置疑,天经地义的。这样处理起来也比较符合风俗习惯,当事人容易接受,避免矛盾激化。
(二)婚前个人购置的房产婚后交了部分房款取得
房产证的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