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图审稿专业委员会3轮严审

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细则是怎样的

1.5k浏览 帮助14人
专业服务 律师认证 退款保障
在线咨询,律师1对1沟通
最新修订 | 2024-02-27
1、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向所在地有许可管辖权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以下称许可机关)依法申请行政许可。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申请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人民币200万元;
(二)有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固定的经营场所和设施;
(三)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劳务派遣管理制度;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2、申请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申请人应当向许可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一)劳务派遣经营许可申请书;
(二)营业执照或者《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三)公司章程以及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或者财务审计报告;
(四)经营场所的使用证明以及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办公设施设备、信息管理系统等清单;
(五)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六)劳务派遣管理制度,包括劳动合同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纪律等与劳动者切身利益相关的规章制度文本;拟与用工单位签订的劳务派遣协议样本。
《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
第六条 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向所在地有许可管辖权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以下称许可机关)依法申请行政许可。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劳务派遣业务。
第七条 申请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人民币200万元;
(二)有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固定的经营场所和设施;
(三)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劳务派遣管理制度;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 申请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申请人应当向许可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一)劳务派遣经营许可申请书;
(二)营业执照或者《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三)公司章程以及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或者财务审计报告;
(四)经营场所的使用证明以及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办公设施设备、信息管理系统等清单;
(五)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
(六)劳务派遣管理制度,包括劳动合同、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纪律等与劳动者切身利益相关的规章制度文本;拟与用工单位签订的劳务派遣协议样本。
第九条 许可机关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二)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三)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了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细则是怎样的
投诉/举报
以上内容由律图网结合政策法规、互联网相关知识与律师输出信息后梳理整合生成,文字可能源于人工智能模型,不代表平台的观点和立场。平台对所呈现内容的准确性、完整性和功能性不作任何保证。若内容有误或侵权,请通过右侧【投诉/举报】联系我们更正或删除。
展开
本文1054字,预估阅读时间4分钟
浏览全文
问题没解答? 125394人选择咨询律师
3474位律师在线平均3分钟响应99%好评
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细则是怎样的
一键咨询
  • 175****2843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常州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南通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镇江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1****5513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宿迁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5****8804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镇江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泰州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无锡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0****3032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扬州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宿迁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南通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南京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 宿迁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0****3171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2****7451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1****2177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宿迁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常州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无锡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扬州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7****6141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泰州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6****1118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泰州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8****3432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淮安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1****5500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1****0117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盐城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南京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5****8227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盐城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苏州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无锡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5****1263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宿迁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4****6833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6****4483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0****5203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0****0760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4****8081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1****2848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3****6373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7****8635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连云港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徐州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6****0123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徐州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6****5053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7****1016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南通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7****3158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苏州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苏州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7****8540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1****5387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5****1311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连云港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6****2503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淮安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0****0347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1****6644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连云港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6****1022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2****4455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0****3354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1****5847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连云港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3****3865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苏州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宿迁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徐州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4****5381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3****0347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2****5260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3****5146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2****3455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南京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宿迁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无锡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0****2011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5****3851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0****4867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5****0571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镇江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2****4753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宿迁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6****3283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6****4517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常州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泰州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无锡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连云港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无锡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无锡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7****7057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苏州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为您推荐
徐州135****7409用户4分钟前已获取解答
扬州177****2255用户1分钟前已获取解答
泰州156****7405用户4分钟前已获取解答
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细则是怎样的
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细则是向所在地有许可管辖权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法申请行政许可,提交申请书、劳务派遣管理制度等材料,许可机关认为满足册资本不得少于人民币200万元等条件,才可经营劳务派遣业务。
28浏览 2024-09-03
行政许可法实施细则
行政许可,是指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或其它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或确认行政相对方从事特定活动的一种具体行政行为。它有控制风险、配置资源、提供公信和协调平衡等功能,可以维护公共安全和社会秩序,保障社会公共利益。行政许可分为普通许可、特许、认可、核准和登记五种类型。
49浏览 2025-02-14
一个建筑工程承包过来,需要相关的许可证,在这之前要问问,关于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实施细则的相关内容是什么?
[律师回复] 第一条 为规范本市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审批和监督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确保工程质量安全,依据《建筑法》、《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和《上海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工程投资额在100万元及以上的房屋建筑工程及其附属设施、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房屋装修装饰工程,建设单位在开工前应当依照本实施细则和本市建设工程分级管理原则,向市、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或实行委托管理的特定区域管委会(以下简称发证机关)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第三条 建设单位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提交相应的证明文件:    (一)依法应当办理用地批准手续的已办理,并取得用地批准文件。    (二)依法应当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手续的已办理,并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三)施工场地已经基本具备施工条件,需要征收房屋的,其进度符合施工要求,建设单位应当提供施工场地已经基本具备施工条件的承诺书或者其他证明文件。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施工质量安全措施经质量安全监督机构现场审核合格。    (四)依法已确定施工企业,按照规定应当招标的建筑工程没有招标,应当公开招标的工程没有公开招标,或者肢解发包工程,以及将建筑工程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企业的,所确定的施工企业无效。按照规定应当委托监理的建筑工程已委托监理。相应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合同应当完成信息报送。    (五)有满足施工需要的技术资料,依法应当进行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的已按规定审查合格,并取得经备案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证书》。    (六)建设资金已经落实。建设工期不足一年的,到位资金原则上不得少于建筑工程合同价的50%,建设工期超过一年的,到位资金原则上不得少于建筑工程合同价的30%,并且建设单位应当支付给施工企业的不少于建筑工程合同价10%的预付款。建设单位应当提供本单位截至申请之日无拖欠工程款情形的承诺书或者能够表明其无拖欠工程款情形的其他材料。存在拖欠工程款情形的建设单位,应当提供银行付款保函或者其他第三方担保。政府投资工程按财政部门支付要求落实资金。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四条 建设单位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网上申请   建设单位使用数字证书登录“上海市城乡建设和管理委员会门户网站网上办事大厅”,进入“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办理系统”,按下列程序完成网上申请:    1、填写申请表。网上填写《上海市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和《上海市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措施现场审核表》(以下简称现场审核表),并确认申请表中每项工程明细应当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相应的内容一致。    2、申请表和承诺书盖章。打印申请表、现场审核表和五方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终身质量责任承诺书(含法定代表人授权书),按规定完成参与各方盖章、签字。    3、扫描上传材料。扫描上传相关证明文件、盖章签字后的现场审核申请表和五方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终身质量责任承诺书(含法定代表人授权书)。    4、提交申请。完成提交申请后,网上获取窗口申请告知单。    (二)窗口申请   建设单位携带持第三条中第 (一)、 (二)、 (三)、 (六)、 (七)项规定的证明材料及申请表,到相应的发证机关施工许可受理窗口申请施工许可证。材料齐全、证明材料和申请范围符合要求的,应当接收施工许可申请材料,并出具材料接收凭证和现场审核通知书。已开工建筑工程的后续专业工程施工,不再进行现场审核。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当场或者自接收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书面告知建设单位补正,审批时间按材料补正完成之日起计算。    (三)质量安全措施现场审核   自材料接收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应当告知建设单位现场审核时间,并自告知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完成质量安全措施现场审核。现场审核前,建设、监理和施工等单位应   当完成需配置的现场管理技术人员实名制登记。现场审核时,建设单位应当向质量安全监督机构提供企业盖章的现场审核表、五方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终身质量责任承诺书(含法定代表人授权书)和经实名制登记的现场管理技术人员表。   通过审核的,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应在现场审核表中签署审核合格意见,并在信息系统中确认审核完成;审核未通过的,应当向建设单位出具现场审核整改通知书,一次性告知整改要求。建设单位在整改完成后,向原审核的质量安全监督机构提出申请,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应当在七个工作日内完成质量安全措施现场审核。    (四)核发施工许可证。发证机关应当自现场审核通过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对符合条件的,颁发施工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应当在审批时限内,出具不予批准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第五条 施工总承包范围外的,建设单位单独发包的桩基、幕墙、机电、装修等专业工程施工前,应当申领施工许可证。建设单位将施工总承包范围外的专业工程另行发包的,应当事先与施工总承包单位书面约定现场管理方式。   第六条 建筑工程配套的民防、绿化等工程施工前,建设单位应当向相应的质量安全监督机构报送开工信息,并接受其监督。   第七条 施工许可证信息不得随意变更。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发生变更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原施工许可证废止。参建各方主体项目负责人发生变更的,按人员变更相关规定办理。其他证书内容发生变更的,建设单位应当在网上   填写《上海市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变更表》,携带相关证明材料,向原发证机关办理变更手续。   第八条 施工许可证应当放置在施工现场备查。除保密工程外,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的显著位置向社会公示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信息。公示信息包括:施工许可证编号、工程名称、建设地址、建设规模、参建单位、合同工期、项目负责人、二维验证码图片等。公众可通过扫描二维验证码核验施工许可信息。   第九条 建设单位应当自施工许可证发证之日起三个月内开工。因故不能按期开工的,应当在期满前向发证机关申请延期,并说明理由;延期以两次为限,每次不超过三个月。既不开工又不申请延期或者超过延期次数、时限的,施工许可证自行废止。   第十条 在建的建筑工程因故中止施工的,建设单位应当自中止施工之日起一个月内向受监的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和发证机关报告,报告内容包括:中止施工的时间、原因、在施部位、维修管理措施等,报告应由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三方确认盖章。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做好建筑工程的维护管理工作。建筑工程恢复施工时,建设单位应当向受监的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和发证机关报告;中止施工超过一年的建筑工程恢复施工前,建设单位应当向受监的质量安全监督机构申请现场质量安全现场措施审核。审核通过后,携带现场审核表向发证机关申请施工许可证核验。发证机关审核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和施工范围等内容是否变更,无变更的,通过核验;不通过核验的,施工许可证自行废止,建设单位应当重新办理施工许可证。   第十一条 市、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和实行委托管理的特定区域管委会应加强建筑施工许可证监督管理,对取得施工许可证后条件发生变化、延期开工、中止施工等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发现无施工许可证施工的,应当责令停工,依法对相关企业和责任人进行处罚,并补办施工许可证。补发施工许可证时应当满足以下条件:    (一)符合施工许可证发放所规定的条件;    (二)违法行为相关责任主体已被实施行政处罚;    (三)已施工的工程质量符合要求。   建筑工程已完工的,市、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或实行委托管理的特定区域管委会应当出具处理意见,不再补发施工许可证。   第十二条 施工许可证由正文和附件组成,正文分为正本和副本,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施工许可证附件由建设单位在网上自行打印。任何单位和个人可通过施工许可证上的二维码验证施工许可证信息。   第十三条 《建筑法》第八十三条第三款规定的建筑活动,不适用本实施细则。   工程投资额30万元及以上至100万元以下的工程实行开工备案,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由上海市城乡建设和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自2015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关于明确本市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前质量安全措施现场审核办理程序的通知》(沪建交〔2013〕405号)同时废止。 以上是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实施细则的相关内容,希望有帮助。
3.8k浏览
环保法实施细则
环保法实施细则:根据《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九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法排放污染物,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
14浏览 2025-02-12
虚假诉讼实施细则
关于虚假诉讼的实施细则为: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应当按照法定职责分工负责、配合协作,加强沟通协调,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发现可能存在虚假诉讼犯罪的,应当及时相互通报情况,共同防范和惩治虚假诉讼犯罪。
26浏览 2024-09-09
商业银行法实施细则
[律师回复] 对于商业银行法实施细则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商业银行法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规范商业银行服务价格行为,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商业银行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发生的商业银行服务价格行为,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商业银行,是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设立的银行机构。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的商业银行服务,是指商业银行通过收费方式向其客户提供的各类本外币银行服务。 第五条 商业银行制定服务价格、提供银行服务应当遵守国家有关价格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规定,应当遵循合理、公开、诚信和质价相符的原则; 应以银行客户为中心,增加服务品种,改善服务质量,提升服务水平,禁止利用服务价格进行不正当竞争。 第六条 根据服务的性质、特点和市场竞争状况,商业银行服务价格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第七条 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商业银行服务范围为: (一)人民币基本结算类业务,包括:银行汇票、银行承兑汇票、本票、支票、汇兑、委托收款、托收承付; (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根据对个人、企事业的影响程度以及市场竞争状况确定的商业银行服务项目。 除前款规定外,商业银行提供的其他服务,实行市场调节价。 第八条 实行政府指导价的服务价格按照保本微利的原则制定,具体服务项目及其基准价格和浮动幅度,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会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制定、调整。 第九条 实行市场调节价的服务价格,由商业银行总行、外国银行分行(有主报告行的,由其主报告行)自行制定和调整,其他商业银行分支机构不得自行制定和调整价格。 商业银行制定和调整价格时应充分考虑个人和企事业的承受能力。 第十条 商业银行办理收付类业务实行“谁委托、谁付费”的收费原则,不得向委托方以外的其他单位或个人收费。 第十一条 商业银行不得对人民币储蓄开户、销户、同城的同一银行内发生的人民币储蓄存款及大额以下取款业务收费,大额取款业务、零钞清点整理储蓄业务除外。 以上“零钞”、“大额”的界定以及相关服务价格的制定和调整由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 第十二条 商业银行应就实行市场调节价的服务项目制定本系统内统一的定价管理制度,明确定价范围、定价原则、定价方法以及总行和分行的管理职责。 第十三条 商业银行应按照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有关规定,在其营业网点公告有关服务项目、服务内容和服务价格标准。 第十四条 商业银行依据本办法制定服务价格,应至少于执行前15个工作日向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报告,并应至少于执行前10个工作日在相关营业场所公告。 商业银行就前款事项报告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的同时,应抄送中国银行业协会。 第十五条 商业银行实行市场调节价的服务项目及服务价格,由中国银行业协会通过适当方式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六条 商业银行有下列行为的,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予以处罚: (一)擅自制定属于政府指导价范围内的服务价格的; (二)超出政府指导价浮动幅度的; (三)不按照规定明码标价的; (四)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其他价格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七条 商业银行违反本办法 第九条、 第十二条、第十四条规定的,由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依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规定处理。 第十八条 政策性银行、城市信用社、农村信用社、邮政储蓄机构、合资财务公司和独资财务公司提供本办法 第四条规定的服务,其服务价格应按照本办法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03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条 此前有关商业银行服务价格或收费的规定,与本办法规定有冲突的,一律废止。
2.3k浏览
社区矫正实施细则
社区矫正实施细则是每个省份,为依法规范实施社区矫正,将社区矫正人员改造成为守法公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律规定,结合社区矫正工作实际,制定《社区矫正实施办法》。
35浏览 2025-02-04
顶部
律图法律咨询 发来一条私信

你好,您的法律问题还没有找到满意的答案吗?可以直接私信我单独沟通哦~

律图安心问
服务承诺
专业服务
18W+认证律师,年普法人次15亿+,律图致力于为用户提供更专业的法律服务。
律师认证
该律师已经过平台身份认证及执业资格等严格审核,确保律师真实且专业,可放心委托!
退款保障
律图全程保障您的消费权益,律师未服务将自动退款至支付账户。
用户真实评价
  • 律师非常负责,为我一一解答我不懂的问题,非常感谢!
    158****9567
  • 律师非常负责,为我一一解答我不懂的问题,非常感谢!
    153****8613
  • 律图的律师专业性强,诚恳真挚,问题真正得到了解决。回复问题较快,是我网上咨询遇到的最好的平台和律师。
    130****7463
温馨提示
浏览更多,不如直接问律师
律图法律咨询 24h在线
18万+

认证律师

15亿+

普法人次

9

最快响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