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强制执行探望子女,如果是孩子的一方父或母不协助探视,另一方可以
起诉到法院,由法院判决解决
探视权问题。对于拒不协助另一方行使探望权的有关个人或者组织,人
民法院会依法采取
拘留、罚款等
强制措施。但是法院不会对子女的人身、探望行为进行强制执行。
2、法律依据:
《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
离婚后,不直接
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
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六十八条
对于拒不协助另一方行使探望权的有关个人或者组织,可以由人民法院依法采取拘留、罚款等强制措施,但是不能对子女的人身、探望行为进行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