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被拆除房屋为按市场方式出租的私有住房,承租人不作为直接补偿安置对象,原租赁关系由房屋所有人和承租人
协商解除;不能协商解除的,
拆迁人只能对房屋所有人实行
产权调换,调换的房屋由原承租人承租,租赁关系继续保持。
2、被拆除房屋为老出租私房(包括落政代为经租房屋)的,承租人补偿款的计算公式为:货币
补偿金额=(市场单价 × 80%+价格补贴)× 被拆除房屋的建筑面积
3、《征用土地公告办法》
第九条被
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不同意见的或者要求举行
听证会的,应当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有关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
第十条规定 有关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研究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不同意见。对
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举行听证会,确需修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
法规和批准的征用土地方案进行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