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离婚协议中关于
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
当事人因
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因履行上述财产分割协议发生
纠纷提
起诉讼的,人
民法院应当受理。
2、男女双方
协议离婚后一年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
欺诈,
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
诉讼请求。
3、如果是通过协议离婚,且已办完了
离婚手续,当事人任何一方不能反悔。但是,如果任何一方在一年内因履行协议发生争议而诉至法院的,法院应予受理,但经审理查明订立协议过程中不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法院应当驳回原告诉讼请求;如果一年后才诉至法院,法院不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