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行政
起诉状,即公民、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
行政机关的具体
行政行为,而向人
民法院提
起诉讼的书面请求。
2.我国《
行政诉讼法》第11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下列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起的
诉讼:
(一)对
拘留、罚款、
吊销许可证和执照、
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
行政处罚不服的;
(二)对
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
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
(三)认为行政机关侵犯法律规定的经营自主权的;
(四)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和执照,行政机关拒绝颁发或者不予答复的;
(五)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
财产权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
(六)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给
抚恤金的;
(七)认为行政机关
违法要求
履行义务的;
(八)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的。除上述八方面外,人民法院还受理法律、
法规规定可以提起诉讼的其他
行政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