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人
民法院应当尊重
当事人买卖并交付房屋的客观事实,遵守诚实信用原则审理
行政案件。对于未办理
过户手续的房产,通过
民事诉讼解决争议,法院也是要判决继续
履行合同,办理过户手续,而不是否定其效力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政府将实际占有房屋的
买房人作为被征收人予以安置补偿的决定。
2、
卖房人因对房屋不享有实际权利,不应得到补偿,撤销对其补偿决定,我个人认为并无不当。具体如何判决,还是要看职工在房屋上是否还享有其他合法权益,以及卖房行为是否合法有效是否应当继续履行等,有承办法官自行判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