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其他严重情节”:
1、生产、销售金额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
2、生产、销售金额十万元以上不
满二十万元,有毒、有害食品数量较大或者生产、销售持续时间六个月以上的;
3、生产、销售金额十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属于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专供婴幼儿的主辅食品的;
4、生产、销售金额十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且在中小学校园、托幼机构、养老机构及周边面向
未成年人、老年人销售的;
5、生产、销售金额十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曾因危害食品安全
犯罪受过
刑事处罚或者二年内因危害食品安全
违法行为受过
行政处罚的;
6、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毒害性强或者含量高的;
7、其他
情节严重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