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借款人只顾个人利益,不信守合同,信誉低下,
合同到期后,有偿还能力却
拖欠不还。有些企业、部门单位频繁更换法定
代表人,也使得银行对于谁是借款人不能判断,造成
纠纷。
2.借款人经营亏本,没有偿还能力,也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另外,借款人为躲避
债务,外出打工,没有确切地址而导致欠款不能归还,信用社为此
起诉的也不在少数。
3.
担保人法律知识欠缺,有还款能力,拒不承
担保证人的义务,因这类案件均有担保人,且担保人不止一个,当借款人不能按期归还借款时,按照
民法典的规定,作为
连带担保的保证人就应承担还款责任,但绝大多数担保人,这方面的法律知识欠缺,弄不清一般担保与连带担保的区别,认为借款人应先还款,造成纠纷。
4.借款方因
不可抗力或
意外事故,
履行合同困难。在
借款合同纠纷案件中,一些企业由于不可抗力或意外事故而导致企业严重亏损、
资不抵债,
无力偿还贷款。
5.贷款方审查制度不严。不法分子乘机钻空子,利用
虚假证明,私刻他人印章,
伪造保人手续等手段骗取国家贷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