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特殊案件的
逮捕期限对于某类案件,在
期限届满时不能
侦查终结的,经省级人民检察院批准或决定,可以再延长二个月。对
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十年
有期徒刑以上
刑罚的,此期限届满仍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级人民检察院批准或决定,还可再延长二个月。如:
(1)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
(2)重大的
犯罪集团案件
(3)
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
(4)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
2、特别重大复杂案件的逮捕期限
对于特别重大复杂的案件,《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因特殊原因,在较长时间内不宜交付审判的特别重大复杂的案件,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报请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延期审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