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拘留必须同时具备两个条件:
1、
拘留的对象是
现行犯或者是重大嫌疑分子。现行犯是指正在实施
犯罪的人,重大嫌疑分子是指有
证据证明具有重大犯罪嫌疑的人。
2、具有法定的紧急情形之一。对于何谓紧急情形,
刑事诉讼法第82条和第165条对于公安机关的拘留和人民检察院的拘留作出了不同的规定。
《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 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一)正在预备犯罪、
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二)
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
(三)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
犯罪证据的;
(四)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五)有毁灭、
伪造证据或者
串供可能的;
(六)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七)有
流窜作案、
多次作案、
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第一百六十五条 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案件中符合本法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情形,需要
逮捕、拘留
犯罪嫌疑人的,由人民检察院作出决定,由公安机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