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不应当被追究
刑事责任的。
2、
取保候审期限届满的。
3、发现采取
取保候审决定不当的。
4、已被
逮捕的被告人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5、已被逮捕的被告人,案件不能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审结的。
6、已被逮捕的被告人正在怀孕或者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7、已被逮捕的被告人,第
一审人
民法院判处
管制或者宣告
缓刑以及单独适用
附加刑,判决尚未发生
法律效力的;
8、已被逮捕的被告人,第
二审人民法院审理期间,被告人被
羁押的时间已到第一审人民法院对其判处的刑期期限的。
9、已被逮捕的被告人,因进行
司法鉴定而尚未审结的案件,法律规定的
期限届满的。
10、
犯罪嫌疑人、被告
人死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取保候审的被保
证人或者说是
保证对象,既然保证对象都不存在了,取保候审也就失去了存在的前提和意义,当然也应当予以撤销。
11、保证人死亡、重伤或者出现其他丧失保证能力情形的。保证人是取保候审的义务主体,保证人资格的存在以其具有保证能力为前提条件,如果没有或者丧失了保证能力,保证义务的履行就成为事实上的不可能,取保候审也就随之应当予以变更。
12、公安机关提请逮捕以后,检察机关
不批准逮捕,案件需要复议、复核的,或者移送
起诉后,检察机关决定不起诉,需要复议、复核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