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保候审,是指在
刑事诉讼中,人
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公安机关责令某些
犯罪嫌疑人、
刑事被告人提出保
证人或者交纳
保证金,
保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逃避或妨碍侦查、
起诉和审判,并随传随到的一种
强制措施。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
刑事诉讼法》第69条规定,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
取保候审期间,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1)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这是对被取保候审人在取保候审期间活动地域的限制。如果有正当理由需要离开,必须经过负责执行的公安机关批准。负责执行的机关在批准被取保候审人离开所居住的市、县前,应当得到决定取保候审机关的同意。
(2)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取保候审的目的,是为了保证侦查、起诉和审判的顺利进行,作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必须做到随传随到。
(3)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取保候审期间,不能利用自身仍有的一定自由实施干扰证人作证的行为,诸如对有关证人进行威胁、殴打、报复或者引诱证人作伪证。
(4)不得
伪造、毁灭
证据或者
串供。即被取保候审人不得利用未被
羁押的便利条件与其他同案人订立攻守同盟,统一口径,隐藏、销毁、伪造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