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依据法律规定是有补偿的。
2、根据《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劳动合同终止:(一)
劳动合同期满的;……。”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
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情形外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
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第五十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
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
社会保险关系转系手续。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用人单位依照本
法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理工作交接时支付。用人单位对已经解除或者终止的劳动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备查。”
3、可知,劳动
合同到期,不再
续签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终止劳动合同,
解除劳动关系,须要做到:
第一,告知劳动者劳动合同到期,不与其续签劳动合同;
第二,向劳动者出具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载明终止日期、工作岗位、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
第三,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相应的档案、
社保关系转移手续;
第四,向劳动者支付相应的
经济补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