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全额享受符合国家和本市基本
医疗保险、
工伤保险和
生育保险诊疗项目目录、药品目录和住院服务标准的
工伤医疗费用
2、住院治疗
工伤期间享受每人每天20元的伙食补助费经本市工伤保险定点
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同意,工伤人员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未住院期间的食宿费标准为每人每天150元,
交通费按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准的交通工具乘坐费用实报实销
3、全额享受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工伤康复定点机构进行住院工伤康复,发生符合国家和本市工伤康复诊疗规范、工伤康复服务项目规定的工伤康复费用。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以及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基金支付的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