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祸
诉讼时效的起算点根据
交通事故造成的不同损害结果存在差异,具体起算点如下:
1、
轻微交通事故以事故发生之日开始计算时效期间,交通事故致身体受伤、残疾或死亡的,其
民事诉讼的时效为2年。交通事故造成
财产损失的,其
民事诉讼时效为3年。既有
人身伤害又有财产损失的,诉讼时效应分别计算。
2、对于
受害人身体受到伤害比较严重,需要住院治疗,甚至需要后续治疗的,诉讼时效应自治疗终结之日或损失确定之日起算。没有构成残疾的以治疗终结之日开始计算,构成残疾的,以
伤残评定之日开始计算诉讼时效。
3、经过交警部门调解,调解未达成协议的,公安机关应制作调解终结书并送达
当事人,诉讼时效自当事人收到调解终结书之日起算;调解未达成协议,公安机关未制作调解终结书的,诉讼时效自调解失败之日起算;调解达成协议,但当事人不履行的,自调解书中写明的
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算。
4、受害
人死亡的,自受送达
事故认定书之日起算。
5、伤害当时未曾发现,后经检查确诊并能证明是由侵害引起的,从伤势确诊之日起算。
6、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自实际发生后起算。
7、
侵权人、
赔偿义务人不明的案件,以明确侵权人以及赔偿义务人之日起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