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可做
土地使用权抵押范围包括:依照出让方式和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
抵押人依法
承包并经发包方同意后抵押的荒山、荒沟、荒滩等荒地的土地使用权等。
2、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五条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财产可以抵押:
(一)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二)建设用地
使用权;
(三)海域使用权;
(四)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
(五)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
(六)交通运输工具;
(七)法律、行政
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
抵押人可以将前款所列财产一并抵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