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
承包的
承包方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其含义是指家庭承包
经营权只属于农户整个家庭,而不是属于其中某个
家庭成员。因此,即便家庭中某个成员死亡,只要作为承包方的“户”还存在,就不会产生
继承问题,此时该户内的其他人都是承包经营权人,应当由其他承包人继续经营。此外,当承包经营土地的家庭中的每一个成员都死亡,即家庭整体消亡绝户时,其承包的土地也是不允许继承的,而应由集体经济组织收回后重新分配。
《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
法定继承、
遗嘱继承、遗赠和遗赠
扶养协议的效力】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
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