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婚姻家庭案件的调解工作是伴随整个
诉讼始终的,大体分为以下步骤:
1、
诉前调解:诉前调解就是
起诉前的调解,具体而言就是你到了法院提起
离婚诉讼,法院有可能不会直接给你
立案,而是先收下你的材料,在规定时间内,诉前调解法官通知被告,询问基本情况,并采用不同形式对双方都进行调解,如调解成功
离婚,出具调解书,如调解和好,则不收取任何费用。
2、
庭前调解:正式
开庭审理前,承办法官一般会召集对方
当事人一起到法院接受法官主持下的调解。大部分的法院对于庭前调解一般会征求双方当事人的意见,如果一方明确表示不愿意接受调解,那么法官就会省去这道环节,直接进入开庭审理程序。
二、【法律依据】
《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
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
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
重婚或者与他人
同居;
(二)实施
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
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
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
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