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房产增值部分的,夫妻一方
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
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
夫妻共同财产。此时确定了夫妻一方婚前或者婚后购买的房屋产生的增值部分,属于一方个人财产。
离婚时房屋增注部分不予分割。
2.婚内
房屋赠与的, 婚前或者婚姻关系
存续期间,
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
房产赠与另一方,赠与方在
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
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人
民法院可以按照
民法典的规定处理。此项针对的是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将房产赠与另一方,未
过户的,可以撤销赠与行为。
3.一方
父母出资买房的, 婚后由一方父母
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
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民法典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此时,即使房子是婚后由父母购买的,如果是产权登记在出资方父母子女名下的,离婚时属于一方个人财产,离婚时不予分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