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根据《关于办理盗窃
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条规定二年内
盗窃三次以上的,应当认定为“
多次盗窃”。
2、根据最高人
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关于办理盗窃
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
刑法规定的
数额较大、
数额巨大、
数额特别巨大。各省区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并考虑社会治安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