欠款
催收函可以发生
诉讼时效中断。
1、根据我国
诉讼时效制度的规定,
当事人一方以发送信件或者数据电文方式
主张权利,信件或者数据电文到达或者应当到达对方当事人的,产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果。
2、
债务公司在工商部门的注册登记地址具有公示效力,
债权人向该地址邮寄债权催收函,即使被退回,也应当视为信函已经送达对方当事人。这种情况下,属于
诉讼时效中断情形。
3、债权人通过国内特快专递方式向
债务人邮寄
催款函,但在有关邮寄凭证上均未注明所寄物件为催款函,债权人无法直接证实自己的主张,在这种情况下,即使债务人签收,往往也会直接否认收到的物件为催款函。
此时,若债权人能提供
证据证明债务人确实收到的是催款函,则能引
起诉讼时效中断;若债权人不能证明债务人收到的是催款函,则不能引起诉讼时效中断。
风险提示:诉讼时效中断的情形:
(一)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
(二)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
(三)权利人提起
诉讼或者
申请仲裁;
(四)与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
诉讼时效中断,从中断、有关程序终结时起,
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