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对于
夫妻离婚后需要变更其未成年子女姓名的,须由双方共同协商提出书面申请,并携带户口、
身份证、孩子的户籍、
离婚证到公安机关办理。如未成年子女原父母一方查不到下落的,应由其父亲或母亲出具
保证书或申请人
民法院宣告对方失踪。
2、对一方因向公安机关隐瞒
离婚事实而取得子女姓名变更的,若另一方要求恢复其子女姓名而离婚双方协商不成,公安机关应予以恢复。
3、《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十八条 公民变更姓名,依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
未满十八周岁的人需要变更姓名的时候,由本人或者父母、
收养人向户口
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二)、十八周岁以上的人需要变更姓名的时候,由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