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解协议签订后一方
当事人又向法院提
起诉讼要求宣告和解协议无效或变更、撤销和解协议的,人
民法院应当予以受理。根据以下原则处理:
1、和解协议内容
违法,具备法律规定无效情形的,应宣告和解协议无效;
2、和解协议
代理人无权
代理的,和解协议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
3、当事人签订和解协议时有重大误解,和解协议显失公平或意思表示不真实的,可以根据当事人请求变更、撤销和解协议;
4、原告以和解协议对
损害赔偿的处理有遗漏项目,或者和解协议签订后又新发生费用为由提起
诉讼要求增加部分
赔偿的,经审查,和解协议确实遗漏赔偿项目或有新发生费用,则,按照相应赔偿范围和标准处理;
5、双方当事人协商同意解除和解协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