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
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41号)规定第二十三条本办法所称被
赡养人是指年满60岁的父母,以及子女均已去世的年满60岁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根据《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第23条的规定,被赡养人是指年满60岁的父母,以及子女均已去世的年满60岁的祖父母、外祖父母。
2、也就是说
赡养岳父岳母或者公婆的费用不可以享受个人所得税附加扣除。其中被赡养人中的年满60岁的父母,仅指纳税人的生父母、
继父母、养父母或者其他法定赡养人。
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的扣除主体包含负有
赡养义务的所有子女。即婚生子女、
非婚生子女、养子女、继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的子女均已经去世,具有赡养义务的是孙子女、外孙子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