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根据《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
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
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司法解释》第15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第三人
人身损害,
当事人请求保险公司在
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
赔偿,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的;
(二)醉酒、服用国家
管制的精神的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后
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
(三)驾驶人故意制造
交通事故的。
2、保险公司在赔偿范围内向
侵权人主张
追偿权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追偿权的
诉讼时效期间自保险公司实际赔偿之日起计算。因此,保险公司应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进行赔付,并依法享有追偿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