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亡赔偿金包括
丧葬费、被
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
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
交通费、住宿费和
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
(一)被扶养人生活费
按照受诉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为
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二)丧葬费按照受诉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
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
(三)死亡补偿费(狭义的死亡赔偿金)
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四)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办理丧事的亲属限两人。交通费限火车硬座或飞机经济舱。误工损失以单位劳资机构出具的证明为准。
(五)虽为
农村户口,但有
证据证明在城市务工、经商、上学一年以上的,可以按照城市居民的
赔偿标准计算。
(六)集体伤害事故,如海难、空难、矿难,对所有受难者统一按城市居民标准
赔偿。
(七)一般情况下,按照受诉当地的标准赔偿。如果
当事人有证据证明死者
户口所在地的标准高于所在地的标准的,可以按照受害人户口所在地的标准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