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已确认所负
债务为
夫妻共同债务时,应由
夫妻共同财产偿还。在执行实践中,常常出现
共同债务未清偿前,
共同财产已分割的情况。
1、对外共同
债务纠纷法律文书生效后,共同
债务清偿前
夫妻双方离婚的,此种情况如何执行。如果双方对债务和财产均作了相应处理,且负担此债务的一方有财产足以偿还债务,则可按照双方约定,由负担此债务的一方负责清偿。
如果双方为了逃避债务,财产分给了一方,而把债务分给了另一方,负担此债务的一方没有能力偿还或不能全部偿还,生效法律文书中又只列了无偿还能力一方为被告的,人
民法院可以在执行过程中直接追加另一方为
被执行人,令其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当然这是以该笔债务被确认为夫妻共同债务为前提的。因为
离婚分割财产,只是对双方具有约束力,不能以此使其共同生活期间的
债权人的债权丧失清偿保障。
2、对外共同债务纠纷法律文书生效前,夫妻双方已
离婚的。有人认为,在共同债务未清偿前就分割共同财产,不管通过何种途径,都有逃避共同债务之嫌,因此主张撤销
登记机关的
协议离婚登记或通过审判监督程序纠正原生效的法律文书,以
保证共同债务
纠纷案件将来得以顺利执行。我们认为,无论登记机关的
离婚协议,还是通过
诉讼程序得来的离婚的生效法律文书,有关财产的处置,都是就双方内部的
财产分割的协议,只对夫妻双方有约束力,均不能以此逃避对共同债务的清偿。
夫妻双方的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
判决书、
裁定书、调解书已经对
夫妻财产分割问题作出处理的,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
主张权利,因此应将离婚的双方列为共同被告,共同承担对外共同债务的清偿,并
承担连带责任,不必通过审判监督程序撤销原生效的
离婚法律文书。
夫妻债务中具体分为了夫妻共同债务和
夫妻个人债务,至于 属于夫妻个人债务的有哪些,上文中已经做出了讲解。对于被认定为夫妻个人债务的部分,那么在
夫妻离婚的时候就不能进行分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