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律意见:并非任何岗位的
劳动者都必须与用人单位签订
竞业限制协议,
竞业限制仅限于
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
保密义务的人员。高级管理人员主要是指用人单位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
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和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通常与用人单位签订有
保密协议,主要针对技术、营销、财务、法务等事项,涉及的人员一般为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以及一些能够获悉机密的法务、秘书等岗位。对于普通岗位的劳动者,用人单位若强行与其签订竞业限制协议,属于限制劳动者就业权利的,该协议无效。
二、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四条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
法规的规定。在解除或者
终止劳动合同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