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个人诈骗公私财物20万元以上的,隶属诈骗
数额特别巨大。诈骗数额特别巨大是
认定诈骗犯罪“情节特别严重”的一个重要内容,但不是唯一情节。
2、诈骗数额在10万元以上,又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应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
(1)诈骗集团的首要分子或者共有
诈骗犯罪中
情节严重的
主犯;
(2)惯犯或者窜逃作案危害严重的;
(3)
诈骗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急需的生产资料,严重影响生产或者导致其他严重损失的;
(4)诈骗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救济、医疗款物,导致严重后果的;
(5)糟塌诈骗的财物,招致诈骗的财物不能返还的;
(6)使用诈骗的财物进行
违法犯罪活动的;
(7)曾因诈骗受过
刑事处罚的;
(8)导致
被害人丧命、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9)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