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一般来说是3-6个月。《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
严格执行案件
审理期限制度的若干规定》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
第
一审刑事公诉案件、被告人被
羁押的
第一审
刑事自诉案件和
第
二审刑事公诉、刑事
自诉案件的期限为一个月,至迟不得超过一个半月;
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的审理期限,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两个月。
2、有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批准或者决定,审理期限可以再延长一个月;最高人民受理的
刑事上诉、刑事
抗诉案件,经最高人民决定,审理期限可以再延长一个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被告人未被羁押的第一审刑事自诉案件,期限为六个月;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适用
简易程序审理的
刑事案件,审理期限为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