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只能由中国境内设立的中资商业银行、信托
投资公司、企业集团服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城乡信用合作社及其他
经营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以及上述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构成,其他任何单位包括外资金融机构(含外资、中外合资、外资金融机构的分支机构等)和个人都不能成为本罪主体;
2、《
刑法》第一百八十六条【
违法发放贷款罪】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发
放贷款,
数额巨大或者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
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向关系人发放贷款的,依照前款的规定
从重处罚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
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
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有关系人的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商业银行法》和有关金融
法规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