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双重优先原则合伙
债务,是指合伙组织于其
存续期间,以组织的名义,在与第三人发生的民事
法律关系中所承担的债务。
合伙人因其个人行为所产生的债务,它不是合伙债务,而是合伙人的
个人债务。
2、当合伙债务与合伙人个人债务同时存在,其承担债务的顺序应按照以下原则处理:合伙财产应首先用于偿还合伙债务,偿还之后若有剩余财产的,应根据各合伙人享有的财产份额进行分割,再分别用于偿还合伙人的个人债务;反之,合伙人的
个人财产首先用于偿还个人债务,偿还个人债务之后若有剩余的,再用于偿还合伙债务。这就是国际上通行的“双重优先权原则”,该原则的重大价值在于:平等地保护了合伙的
债权人和合伙人个人的债权人的利益。
3、合伙人的责任合伙人的责任,即合伙人对合伙债务所负的清偿责任。《
合伙企业法》第39条规定:“
合伙企业对其债务负责,应先以其全部财产进行清偿。合伙企业财产不足清偿到期债务的,各合伙人应当承担
无限连带责任。”这一规定表明合伙人的责任是补充性无限连带责任。
4、合伙人责任的性质是补充性责任。合伙人承担合伙债务的顺序,决定了合伙人首先是以合伙的
共有财产向债权人承担
共同债务,然后再以个人财产
承担连带责任。如果合伙的共有财产足以清偿合伙债务,则不发生合伙人的
连带责任。
5、合伙人对合伙
债务承担无限责任。即合伙人应以自己的全部财产承担合伙债务的清偿责任,这主要是由法律一般对合伙人的
出资标的的种类以及出资数额的大小没有限制所决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