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和解。即双方自行协商解决。
民事纠纷的主体,对争议的事项享有充分的处分权能。是否行使处分权能、何时行使处分权能以及以何种方式行使处分权能自行决定。
二、调解。可以委托村委会依据一定的社会规范(习惯、道德、法律等规范),居中沟通信息,摆事实明道理,促成双方相互谅解、妥协,从而达成最终解决
纠纷的合意。
三、
仲裁。所谓仲裁是指在仲裁庭的主持下,在民事纠纷双方
当事人的参与下,依法对民事纠纷居中审理并制作一定法律文书平息冲突的方法。仲裁属民间性质。仲裁的基础是当事人的合意。也就是说,提交仲裁必须以双方当事人同意为前提,否则,
仲裁程序不能启动。在通常情形下,仲裁庭成员也由当事人选任。
四、
诉讼,即“
打官司”。相对于
人民调解、当事人自我平息、单位(或部门、社区)处理和仲裁机制而言,
民事诉讼是典型的公力救济形式。这种公力救济的最大特点是具有特殊的
法律强制性。民事诉讼还是国家处理民事纠纷的最有效也是最后的手段。
法律依据:《土地管理法》第十四条
土地所有权和
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 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 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
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
法院起诉。 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
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