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车辆完成交付,原车主既不能支配该车的营运,也不能从该车的营运中获得利益,故原车主不应对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
人损害承担责任。车辆登记
过户属于行政管理行为,并非法律意义上的所有权转移,车辆买卖从交付时就已发生所有权转移的
法律效力。因而,发生交通事故应由实际支配车辆运行或者取得运行利益的一方承担
损害赔偿责任,作为原登记所有人不应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法律依据:
《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条
当事人之间已经以买卖或者其他方式转让并交付机动车但是未办理登记,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
受让人承担
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