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申请并没有时间限制,只要符合商标申请条件的,商标行政部门就应当受理。
《
商标法实施条例》规定,
商标注册申请手续齐备、按照规定填写申请文件并缴纳费用的,商标局予以受理并书面通知申请人;申请手续不齐备、未按照规定填写申请文件或者未缴纳费用的,商标局不予受理,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申请手续基本齐备或者申请文件基本符合规定,但是需要补正的,商标局通知申请人予以补正,限其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按照指定内容补正并交回商标局。在规定期限内补正并交回商标局的,保留
申请日期;期满未补正的或者不按照要求进行补正的,商标局不予受理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