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话记录可以作为
证据使用。
《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
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六条的规定:
审判人员对案件的全部证据,应当从各证据与案件事实的关联程度、各证据之间的联系等方面进行综合审查判断。
通话记录,如果没有改动,是通话的客观记载就可以作为证据使用,否则,法院就不能作为证据使用。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
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 证据包括:
(一)
物证;
(二)
书证;
(三)
证人证言;
(四)
被害人陈述;
(五)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六)鉴定意见;
(七)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八)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
证据包括:
(一)
当事人的陈述;
(二)书证;
(三)物证;
(四)视听资料;
(五)电子数据;
(六)证人证言;
(七)鉴定意见;
(八)勘验笔录。
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