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适用
简易程序审理的
行政案件,应当在
立案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审结。
2.
一审判决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作出。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高级人
民法院批准,高级人民法院审理第
一审案件需要延长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3.
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
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
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4.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应当在收到上诉状之日起三个月内作出
终审判决。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高级人民法院批准,高级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需要延长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
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