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提起上诉必须是享有上诉权或可以依法行使上诉权的人。民事和
经济纠纷案件的原告、被告、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有权提起上诉。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如果在
一审判决中确认其承担义务的,也有权提起上诉。不服民事和经济纠纷判决的
上诉期限为15天;不服民事和经济纠纷裁定的上诉期限为10天;
上诉期从接到第
一审判决书、
裁定书的第二天算起,
逾期不得上诉。
(二)上诉应
递交上诉状,按对方
当事人的人数附上上诉状副本,并预交
上诉费。上诉状应写明
上诉人和被上诉人的姓名(
法人应写明法人名称及法定
代表人的姓名、职务)等基本情况、原审人
民法院名称、案由和编号、上诉的请求和理由等。
(三)上诉状一般应交原审人民法院,并依照规定交纳上诉
案件受理费,由原审人民法院转呈其上一级人民法院。上诉人也可以直接向原审人民法院的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四条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五条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