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集存在
事实劳动关系的
证据,可以认定
工伤。
可以证明双方存在
劳动关系的证据如下:
(一)
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
社会保险费的记录;
(二)用人单位向
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
(三)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
(四)考勤记录;
(五)其他劳动者的
证言等。
其中,
(一)、
(三)、
(四)项的有关凭证由用人单位负
举证责任。
《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
《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