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交通事故取证调查需要而被交警部门
暂扣的车辆和证件,需要待正式
交通事故认定书以及相关
处罚通知书出具之后,车辆和证件才能被发还。
对方不来接受处理,是事故中没有任何损失还是有人伤情况未能确认具体损失,这个可以和交警沟通通知对方。
《道路
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
第四十四条,检验、鉴定结论确定之日起五日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通知
当事人领取扣留的事故车辆、
机动车行驶证以及扣押的物品。
对驾驶人
逃逸的无主车辆或者经通知当事人三十日后仍不领取的车辆,经公告三个月仍不来接受处理的,对扣留的车辆依法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