能的,人民检察院行使撤回
起诉权,应当报经检察长或者检察委员会决定,并以
书面形式在人
民法院宣告判决前向人民法院提出。《
刑事诉讼法》规定,凡需要
提起公诉的案件,一律由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人民检察院对于监察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依照本法和监察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审查。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需要补充核实的,应当退回监察机关补充调查,必要时可以自行
补充侦查。 对于监察机关移送起诉的已采取留置措施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对
犯罪嫌疑人先行
拘留,留置措施自动解除。人民检察院应当在拘留后的十日以内作出是否
逮捕、取保候审或者
监视居住的决定。在特殊情况下,决定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人民检察院决定采取
强制措施的期间不计入
审查起诉期限。